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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计扣除
您的位置: 首页 ->  加计扣除 -> 研究开发费备案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可享受。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属于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领域和技术类别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因而,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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